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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沈炳辉、林惠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沈炳辉,林惠洲,游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9号原告张建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炳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惠洲,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游瑞清,女,42岁,汉族。原告张建东与被告沈炳辉、被告林惠洲、被告游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秀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