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栟民初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戴一友与吴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友,吴桂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935号原告戴一友,农民。被告吴桂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一友与被告吴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桂华已在开庭前结清原告工资,原告戴一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一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一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季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