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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栟民初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戴一友与吴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一友,吴桂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935号原告戴一友,农民。被告吴桂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一友与被告吴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桂华已在开庭前结清原告工资,原告戴一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一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一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季诗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