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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马朝霞与刘文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霞,刘文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马朝霞,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生人,现住莘县。被告刘文宪,男,汉族,约50岁,现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霞与被告刘文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朝霞负担。审 判 长  崔福贵审 判 员  朱 军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