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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东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东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东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运武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