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晓与被申请人关红梅、解跃革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关红梅,解跃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杨晓,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工农西街***号地税花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关红梅,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南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解跃革,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南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杨晓与被申请人关红梅、解跃革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晓以其银行存款4万元、申请人杨晓与担保人姚文管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179号地税花园1幢1单元5层502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关红梅、解跃革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杨晓银行存款4万元。三、查封申请人杨晓与担保人姚文管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179号地税花园1幢1单元5层50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