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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刘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与大丰市云溪玩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大丰市云溪玩具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刘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住所地大丰市刘庄镇通榆路。法定代表人李红明,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催晓华、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云溪玩具厂,住所地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与被告大丰市云溪玩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大丰市刘庄镇云溪居委会负担。审 判 长 黄 葳代理审判员 周 泉代理审判员 吴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