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与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陈亮,男。委托代理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惠星,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丽琴,女。被告曹云森,男。被告官光霖,男。原告陈亮与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彩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钟丽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1年。被告官光霖为被告钟丽琴向原告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上述事实有被告钟丽琴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钟丽琴不守信用,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息、还本。被告钟丽琴与被告曹云森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钟丽琴与被告曹云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依法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为3.52万元),共计人民币19.52万元;2、要求被告官光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钟丽琴向原告陈亮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陈亮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计(小写):¥16000元,利息月息2.5分,期限壹年。此据借款人:钟丽琴2013年4月18日”。被告官光霖在借条的连带担保人一栏签名。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30日。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钟丽琴与被告曹云森于2002年9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彩仙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钟丽琴向原告陈亮借款人民币16万元,有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借款系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故该借款属被告钟丽琴、曹云森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钟丽琴、曹云森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官光霖在借条的“连带担保人”一栏签名,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二、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陈亮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陈亮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官光霖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04元,由被告钟丽琴、曹云森、官光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陶瑞娟人民陪审员田生长人民陪审员俞麒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江江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