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方龙凯与吴娟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龙凯,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方龙凯,男,汉族,2006年1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方钦,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娟,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关于方龙凯申请执行吴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吴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5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550元。但被执行人吴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或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娟收入45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