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贾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季安明与杨宗、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安明,杨宗,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贾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季安明。被告杨宗。被告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杨善镇驻地。本院受理原告季安明与被告杨宗、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樯审 判 员 杨礼军人民陪审员 张云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