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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传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赌博行为,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4年3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其家中,接受参赌人员“阿山”、黄某甲、黄某、黄某乙等多人(均另作处理)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至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与参赌人员黄某甲,查扣“六合彩”投注单据7张及结算单据29张。至案发,赌资累计人民币58476元,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多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抓获证实、身份证实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备监管条件,故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实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的刑期恰当,但根据上述评判,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予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前已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抵折罚金,余款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如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