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丽凤与刘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凤,刘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凤,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宏梅,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刘宏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于2015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宏梅在工商银行九三支行存款帐户一个并扣划该帐户存款732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宏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丽凤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丽凤与被执行人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含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