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女。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梅华法刑初第2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刑初第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丘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