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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理振与张晓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9号原告陈理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一林,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张晓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9:30到韶关市武江监狱参加开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伍建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文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