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理振与张晓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9号原告陈理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一林,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张晓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9:30到韶关市武江监狱参加开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伍建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文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