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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振虎与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虎,贾鹏,刘国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516号原告李振虎。委托代理人金凯。被告贾鹏。被告刘国婧,又名刘莉芳。委托代理人贾鹏。原告李振虎诉被告贾鹏、刘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凯,被告贾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婧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贾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虎诉称:2010年至2013年1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1万元,2013年6月份被告还款12万元,将借据变更为129万元,经中鸡镇政府郭永峰调解,原告免去利息29万元并由被告支付5万元后重新出具欠据一支,被告陆续还款至下欠原告92.8万元不再偿还,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92.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振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借条四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1万元,经调解下欠92.8万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贾鹏、刘国婧辩称,对下欠原告92.8万元借款无异议。被告贾鹏、刘国婧未提交证据。被告贾鹏、刘国婧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四支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四支借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借据因被告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至2013年1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1万元,后原、被告经人调解及给付部分款后,现仍下欠92.8万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虎与被告贾鹏、刘国婧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贾鹏、刘国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虎借款92.8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6540元,由被告贾鹏、刘国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小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