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盛学智诉延边颐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智,延边颐园实业有限公司,李士杰,李庆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盛学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延边颐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明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士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庆一,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学智诉被告延边颐园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士杰、李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要求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张念德审 判 员 王树科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