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执字第201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汝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寇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亮,寇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汝执字第2013-208号申请执行人王汝亮,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寇志涛,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汝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寇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寇志涛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寇志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GA5**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俊峰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