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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沈长虹与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沈长虹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本院交案款246275元、案件受理费4994元、保全费2500元,本院将案款及各项费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该案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长虹与被执行人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