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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高凤明与索传强、闫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明,索传强,闫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索传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人:闫凤芹,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索传强、闫凤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已经以(2014)齐立保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索传强、闫凤芹的位于友谊路355号湖滨花园(东苑)6号楼6单元1层101室及6号楼6单元8号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索传强、闫凤芹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凤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