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金平与王明、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杨金平,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新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平诉被告王明、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570元),由原告杨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林敏人民陪审员 任 福人民陪审员 彭绪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