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睿颖、胥某某、胥文奎、彭素花与杨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文奎,彭素花,王睿颖,胥某某,杨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5号原告胥文奎。原告彭素花。原告王睿颖。原告胥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睿颖,系胥某某母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高海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磊,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睿颖、胥某某、胥文奎、彭素花与被告杨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七、八、九、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0月23日05时50分许,胥明利驾驶冀HF6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铁公路由宽城满族自治县方向往迁西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炮岭隧道南侧路段(S356道126KM处)时,与前方同向停放唐国杰驾驶的杨立军所有的冀BY62**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后,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前方同向停放王福来驾驶的杨立军所有的冀BW90**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胥明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此次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胥明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杰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福来无事故责任。三、受害人胥明利,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因本次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胥文奎、彭素花是胥明利的父母,二人共有五个子女;原告王睿颖是胥明利的妻子,原告胥某某是胥明利的女儿。原告的其他自然情况前已写明。四、医疗费636.83元。原告主张医疗费700元,提供证据有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收费收据三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答辩意见:具体数额请法院依据医院收费票据核实。法院认定及理由:三张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医疗门诊收费收据金额合计636.83元。五、死亡赔偿金620748.4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69148.40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51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9148.40元。提供证据有胥明利医学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各原告与胥明利关系证明,原告王睿颖与胥明��结婚证,原告胥文奎、彭素花关于供养人的陈述及证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答辩意见:胥明利生前为农业户口,应按农业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原告方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方法不认可。法院认定及理由:2014年0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20年×22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41×(女儿12年×1/2+父亲14年×1/5+母亲18年×1/5)=620748.40元。六、丧葬费21266元。七、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胥明利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八、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未提供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答辩意见:原告所主张的该项费用过高,我们认可三人三天的费用。没有证据提供。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但亲友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误工费和交通费,故本院酌定2000元。九、财产损失186100元。原告主张施救费5500元,公估手续费6000元,车辆损失1746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施救费发票一张,公估手续费发票一张,河北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答辩意见:财产损失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出示的公估报告是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以数额过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公估手续费均为正式发票,本院���以采信。十、肇事车辆冀HF60**登记所有人为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胥明利,该车挂靠在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签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十一、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冀BW9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十二、事故发生后,被告杨立军已先行向原告支付赔款20000元。十三、其他问题: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超载,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1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主张: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超载,依照机动车��三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一款二项约定,免赔10%。保险公司出示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车辆超载情况,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实了超载免赔的约定。被告杨立军意见:对免赔不予认可,应当赔的原告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赔的我也不赔,同意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的质证和答辩意见。没有证据提供。法院认定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被告杨立军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故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成立。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39534.32元。本院认为,事故当事人胥明利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疏忽大意、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的主要原因;事故当事人唐国杰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按规定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胥明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唐国杰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福来无事故责任,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是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是冀BW90**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有责限额内和一份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杨立军按责赔偿。对于杨立军应承担的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冀BY61**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限额内及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睿颖、胥某某、胥文奎、彭素花关于胥明利的医疗费636.83元,丧葬费21266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2000元,部分死亡赔偿金97734.00元,部分车辆损失2100元,小计112636.83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睿颖、胥某某、胥文奎、彭素花关于胥明利的部分死亡赔偿金141213.89元[(620748.40元-97734.00元)×30%×90%],部分车辆损失及施救费48060元[(174600元+5500元-2100元)×30%×90%]。合计301910.72元。二、被告杨立军赔偿原告王睿颖、胥某某、胥文奎、彭素花其他损失22830.43元[公估手续费6000元×30%+保险免赔部分死亡赔偿金(174600元+5500元-2100元)×30%×10%+保险免赔部分车辆损失及施救费(174600元+5500元-2100元)×30%×10%]。扣除被告杨立军已先行支付原告20000元,被告杨立军再支付给四原告2830.4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四原告负担770元,被告杨立军负担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与一审相同诉讼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