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钱程与张静、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程,张静,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钱程。委托代理人钱普元。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米斌。钱程与张静、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钱程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