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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丰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树仓储经贸公司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树仓储经贸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于丰,男,1973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树仓储经贸公司清算组。代表人宋英杰,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顺,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