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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龙后强与陈帮举合伙协议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后强,陈帮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龙后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渡口乡。被执行人陈帮举,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后强与被执行人陈帮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帮举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龙后强投资款(品除后)973916.71元。案件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陈帮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询,未收集到相关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48号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