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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邓小孟与梁夏、黄菲菲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孟,梁夏,黄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孟,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夏,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菲菲,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邓小孟与梁夏、黄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夏、黄菲菲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004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邓小孟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被执行人欠下申请执行人的借款5004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回本金50045元及代交诉讼费700元,利息放弃向被执行人追偿。被执行人保证在2015年1月6日支付107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的款项被执行人保证从2015年2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8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将欠款支付完毕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由于分期还款的时间较长,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4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  能  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  飞  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莫  战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