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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闫学东与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东,顾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闫学东。被告顾海涛。原告闫学东与被告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四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学东和被告顾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学东诉称,2013年2月4日前,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1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顾海涛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顾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闫学东欠款人民币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被告顾海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