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冯荣华与邓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华,邓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91号原告冯荣华。被告邓松。委托代理人邓立本(系被告父亲)。原告冯荣华与被告邓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任玮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