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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袁某,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