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殿防、潘春香、杜秀娥、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殿防,潘春香,杜秀娥,潘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潘殿防。申请执行人潘春香。申请执行人杜秀娥。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左卫东,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潘殿防、潘春香、杜秀娥、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135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大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