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龚华群与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龚华群,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黎晓,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被告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住所地江北区建新东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原告龚华群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华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华群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