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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向姣与秦小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姣,秦小林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06号原告向姣,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委托代理人彭善发(特别授权),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林,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姣与被告秦小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免交500元,收取544元,由原告向姣负担。保全费930元(因保全未实施)应予退还。审 判 长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张洪军人民陪审员  张会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