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向姣与秦小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姣,秦小林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06号原告向姣,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委托代理人彭善发(特别授权),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林,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姣与被告秦小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免交500元,收取544元,由原告向姣负担。保全费930元(因保全未实施)应予退还。审 判 长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张洪军人民陪审员 张会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