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曲比吾呷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吾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吾呷,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昭检刑诉字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吾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吾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曲比吾呷在昭觉县工农兵小学附近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伺机贩卖。次日12时许,被告人曲比吾呷在昭觉县老市场附近贩卖了100元的海洛因给一名陌生妇女。同年10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昭觉县老市场将被告人曲比吾呷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曲比吾呷丢在路边水沟里1坨用白色塑料纸包好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0.43克。另查明,被告人曲比吾呷于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比吾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证人工子某某证词,被告人曲比吾呷人口信息表,(2012)中区刑初字第015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曲比吾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吾呷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比吾呷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且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曲比吾呷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比吾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阿比马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