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站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站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站领,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站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00043号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认袁站领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9.71万元。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调确字第00043号确认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袁站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站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站领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00043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