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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5月21生。委托代理人:张凌、张嫚(实习),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6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言和握手,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