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