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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毅。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