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43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