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燕明。被告: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盛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杭州中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