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薛希望与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希望,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薛希望,男。被执行人王继军,男。被执行人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西路丽彩高新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薛希望与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继军付给原告薛希望借款人民币1066000元整及利息(由2014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二、对以上判决第一项被告王继军的付款义务,由被告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85元,由被告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3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303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008号王继军、咸阳秦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薛希望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希望借款人民币1066000元整及利息21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4585元、本案执行费1306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