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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黄屋队一民房2楼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且黄某甲在其中发牌和抽水。2014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当场捣毁该赌场,抓获黄某甲及参赌人员13人(均另案处理),当场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1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被告人黄某甲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起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邓某、许某、黄某乙、李某甲、易某、黄某丙、王某、莫某、申某、李某乙、冯某、陈某、黄某戊、黄某丁的证言;证人邓某、许某、李某甲、莫某、申某、冯某、黄某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邓某、许某、黄某乙、李某甲、易某、黄某丙、王某、莫某、申某、冯某、李某乙、陈某、黄某戊对作案地点的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对作案地点、赌具扑克牌、起获的毒资的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洪秀梅龚韵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