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景荣与李红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荣,李红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刘景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响,男。被告李红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荣诉被告李红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景荣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能庆合人民陪审员 王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