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陶文和与王真礼、伏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和,王真礼,伏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陶文和。委托代理人张继宇,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真礼。被告伏庆英。原告陶文和诉被告王真礼、伏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真礼、伏庆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文和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真礼立据借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14年8月之前归还,未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王真礼、伏庆英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真礼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内容为:“借款今借陶文和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于2014年8月份之前还款。借款人:王真礼,2014.4.25,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9-11号,××。证实王真礼立据借到原告人民币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另查明:王真礼与伏庆英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以及东海公安机关登记的两被告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真礼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该借款系在王真礼与伏庆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伏庆英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真礼、伏庆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判决结果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真礼、伏庆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文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