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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与李杉、吴萍、何帅、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李杉,吴萍,何帅,宋雨佳,张建设,张宝才,张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张岚。被告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杉。被告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帅。被告李杉,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吴萍,女,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何帅,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雨佳,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张建设,男,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张宝才,男,汉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张爱华,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李杉、吴萍、何帅、宋雨佳、张建设、张宝才、张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胡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聂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