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办公综合楼5-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904326-3。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治伟(特别授权,系该公司经理),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小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