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马永珍、袁先午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珍,袁先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江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马永珍。申请人袁先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松。申请人马永珍、袁先午申请宣告袁先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永珍、袁先午共同诉称:申请人马永珍与被申请人袁先寅系母子关系,申请人袁先午与被申请人袁先寅系兄弟关系,因被申请人袁先寅天生白痴、不会说话,于1980年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家人多方查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二十三年,故请求法院宣告袁先寅死亡。经查,袁先寅,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住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团结街48号,系申请人马永珍之子、申请人袁先午之兄。被申请人袁先寅天生存在智力缺陷,1980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其间从未与亲友联系,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上述事实有江都区公安局大桥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江都区大桥镇仁寿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及两申请人陈述在卷佐证。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达二十三年,故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袁先寅死亡。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先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袁先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先寅自198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袁先寅死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先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