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中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中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63-2号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何华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中医院,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五路7号大院。法定代表人:黎治荣,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中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骆明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