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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顺鑫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江阴市顺鑫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04号原告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凤村李巷上166号。法定代表人任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龙清,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市顺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B区祝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步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顺鑫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市顺鑫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元、保全费975元,合计2070元(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昊亚涤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 臻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