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知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褚迪与郑州卡菲兰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迪,郑州卡菲兰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11号原告:褚迪。委托代理人:郭玲娟。被告:郑州卡菲兰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丽。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藤卫兴。委托代理人:程鹏。原告褚迪为与被告郑州卡菲兰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5日,原告褚迪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迪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迪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