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桂丽与汤胜(1)、幸享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丽,汤胜,幸享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丽,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顺城街**号附*号*楼*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胜,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万佳*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张科,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桔香村*组。原审被告幸享银,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周祠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幸享秀,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黔峰村*组*号。上诉人桂丽与被上诉人汤胜、原审被告幸享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丽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丽,被上诉人汤胜的委托代理人张科,原审被告幸享银的委托代理人幸享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但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加审理,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曾伟贤审判员 王海英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