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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宏兴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兴,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增城憬发钢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小雄、陈晓琴,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许求荣,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青江,该分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许求荣,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宏兴、原审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许求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在上诉期间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435.29元,减半收取9217.64元,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9217.65元。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叶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倍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