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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恩发物业服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20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207-1号申请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桐城路199号。被执行人刘恩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包民二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661.38元,诉讼费65元,执行费50元,总计776.38元及逾期利息(以661.38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恩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76.38元及逾期利息(以661.38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