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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温永居与刘建忠、杨巧莉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永居,刘建忠,杨巧莉,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温永居,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林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利娟。被申请人刘建忠,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杨巧莉,女,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23#2层02铺,组织机构代码55097299-8。法定代表人蔡伟。被申请人福建华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1#楼19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955518-9。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2021号申请人温永居与被申请人刘建忠、杨巧莉、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永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忠、杨巧莉、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若干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忠、杨巧莉、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闳引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陈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娟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2015)榕民保字第16号共4页 微信公众号“”